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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快乐小天使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权限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管理的地区和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3、第三条〔执法原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
5、依法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7、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8、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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