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的李麦芳是陕西渭南蒲城县人,在西安未央区城市星钻小区的物业公司工作,平日主要负责小区门口的安保和进出车辆停放。
今年4月15日下午4点左右,她遭受了一场无妄之灾:小区1号楼一名业主跳楼轻生,正在楼外活动的李麦芳被不幸砸中。根据西安市凤城医院的病案显示,入院时李麦芳全身多处骨折、失血性休克、左踝有开放伤。
↑李麦芳受伤前在小区物业工作中
【资料图】
“截至目前我们已经花了40多万元,其余的费用实在是承担不起。”6月8日下午,李麦芳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负责处理此案的派出所民警告知可以提供相关监控视频。未央区法院立案庭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是否立案将在7天内回复。
女子被轻生者砸伤后:
轻生者家属未支付医药费
曾表示作为家属没有赔偿义务
“当天下午我接到他们公司值班人员的电话,让我直接往医院赶。我只知道我妈出事,但不知道究竟咋了。我到医院的时候我妈已经昏迷不醒,被送进抢救室。”李麦芳的儿子姚博乐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事发那天的情况。
根据医院的入院记录,李麦芳当时被诊断为:双下肢开放性骨折、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颈4、5椎体及左侧椎板、颈6棘突骨折等12项症状。
↑李麦芳入院记录
随后,在近一个月的时间内,李麦芳做了三次手术,目前已经脱离生命危险,被转入普通病房。李麦芳家属提供的医院住院病案显示,截至5月26日,其住院总费用为34.9万余元。
“出事之后物业公司先行垫付了十多万元的医疗费用,但是剩下的费用以及后续的治疗费用仍然没有着落。”李麦芳的女儿姚鑫透露,事发后轻生者的家属一直没有露面,既未做出正式的道歉,截至目前也未曾支付任何治疗费用。
↑住院治疗的李麦芳
“死者家属在出事后唯一做的,就是跟我们拉了一个微信群,但是这几天在群里已经不回复我们消息了。”姚博乐向红星新闻记者出示的与轻生者女儿陈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先后于4月25日、26日和5月2日就李麦芳住院治疗费一事进行过简单的沟通,但是没有达成一致。之后,在该微信群内,针对李麦芳一家人的诉求,陈女士也未曾有任何回复。
其中,在4月25日的沟通中,陈女士曾回复表示:“我爸出这个事儿以后,我们家里确实比较困难一点儿,但是我们不是不管,现在暂时可能没有办法。”“因为现在给你们多少钱、怎么给,我都不太清楚,如果需要第三方判定伤残的话,那我们就走正规的流程,让第三方来帮我们去处理这个事情。”“其实作为我们家属来说,我们是没有赔偿的这样一个义务的。我爸现在去世了,要按照他留下的这些遗产去判定怎么付、给你们多少钱。”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中,死者女儿陈女士的说法。微信截图
随后姚鑫提出让对方到西安面谈,陈女士表示其母亲在安康,身体很不好,未给予明确表态。最后陈女士以“想尽力而又无能为力”结束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自此该微信群再无她的发言记录。
事件进展:
家属称接到警方通知可提供监控
法院称立案与否将在7天内回复
李麦芳家属的代理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曾前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要求跳楼轻生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立案。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家属提供足够的证据,但是目前该案的监控视频已被警方取走,无法证明砸伤李麦芳的就是轻生者。
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处理该案的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明光路派出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负责处理该起非正常死亡案件,提供监控属于民事范畴的问题,监控是归物业所有,有问题需要法官提供调证函。
随后,记者致电事发小区物业公司一田姓经理,对方称:“目前监控视频已经全部被警方封存,我们也不能随便打开。”在被问到如后期证据解封,物业公司是否愿意提供视频时,田经理说:“打开后你们就可以看到。”并且表示伤者是公司的员工,将无条件支持员工诉求,也会帮员工取证,“在法律范围内的证明,都会帮助寻找。”
6月7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陈女士未果。而陈女士的代理律师在接通记者电话后,以“现在正忙着,不太方便”为由挂断电话,随后也没有回复记者任何信息,记者多次尝试拨通对方电话但无人接听。
6月8日下午,李麦芳家属一方告诉记者,负责处理此案的派出所民警已经通知他们,可以提供相关监控视频。未央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是否立案将在7天内回复。
律师看法:
跳楼者遗产继承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完善起诉材料通过诉讼维权
对于此事,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桢培分析认为,本案因跳楼者已经身亡,故已无从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中的民事责任不可推脱。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魏桢培表示,尽管跳楼者已经身亡,但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等相关规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由其遗产继承人向被砸伤的受害者进行承担。因此,该事件中的受害者有权以跳楼者的遗产继承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魏桢培律师同时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本案起诉时只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应当立案,如法院以不能证明被告砸了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是自杀者家属为由不予立案,则属于法院在未立案之前就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与我国法院全面施行的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不符;此外,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如事件中公安机关封存的监控视频、轻生者的继承人身份关系等,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申请律师调查令委托取证。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泽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本案中,轻生跳楼者砸伤李麦芳,属于“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故轻生跳楼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因跳楼者已身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砸伤者应当向已身亡跳楼者的遗产继承人要求其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伟泽表示,因轻生跳楼者一般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故公安机关一般不予刑事立案。受害者向已身亡跳楼者的遗产继承人主张损害赔偿,其应当对砸伤事实、已身亡跳楼者有遗产及已身亡跳楼者与遗产继承人有亲属关系负证明责任,若不具备上述证据内容,实践中法院很可能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不予立案。
张伟泽同时建议,在后续过程中,当事人如果想继续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则应该在公安机关做出非刑事案件的处理决定后,解封相关证据,例如派出所询问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资料,并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通过申请调查令的方式取得侵权人与其他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进而完善起诉材料,通过诉讼获得自己被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特约记者 戴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