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近日,一段关于“电动自行车与小孩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监控视频引起关注,视频显示,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小区道路内由西往东行驶,8岁男孩小轩(化名)从路边停放车辆之间由北往南窜出,正好撞上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造成男孩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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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窜出撞上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监控视频截图
因为这一起交通事故,小轩的家长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赔偿各项损失5434.73元,其中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以及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案于6月20日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南都记者获悉,此宗交通事故发生在2022年10月22日17时许,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事故发生后,小轩在家长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颌面部外伤上唇系带裂伤、下唇贯通性撕裂伤,头部多处挫伤。
“小朋友冲出来时,我很快反应并马上刹车,已经做到了正常人能做到的最大义务。”对于这宗交通事故,张先生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多次提及其不认可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申请复核之后,“交通事故结论从我负全责,重新认定为我负主责。”
2022年12月4日,广州交警海珠大队作出第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称张先生驾驶非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限速5km/h,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其过错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小轩无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张先生提出异议,向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请事故复核,其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行人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无法观察到的视觉死角突然窜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无法预见也没办法进行预判的情况下发生的。
张先生向南都记者表示,根据视频录像,小轩从路边停放的车辆之间窜出,直至碰撞上电动自行车,时间很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无法反应。
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之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答复,称原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海珠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2023年1月12日,广州交警海珠大队重新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了原事故认定书,称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视听材料、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张先生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其过错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轩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过错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张先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小轩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
今年3月,小轩的家长提起了民事诉讼,认为在2022年10月22日17时11分,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小区内由西往东行驶,遇到小轩由北往南横过,结果车身左侧与小轩身体发生了碰撞,导致事故的发生。在这起事故中,张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当赔偿。
在6月20日的庭审中,原告小轩一方认为,小轩和张先生同住一个小区,事故后张先生没有看望过小轩,也没有道歉,更没有主动协商处理相关赔偿事宜。被告张先生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以及原告后续治疗、适当整容、交通等费用。
对于原告的诉求,张先生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行人小轩在道路上奔跑嬉戏,未注意过往车辆。在庭审中,张先生也出示了当时的监控视频,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事故过程、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举证质证。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