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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存量房买卖合同经常会约定“过户当天付购房款XX万元”,但却并没有约定履行顺序,也就是说,到底是先过户还是先付款不清楚。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好说话,互相信任,还好说,随便哪一方退让一下,先付款了,或者先配合递件了,就没有纠纷了。
但是呢,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就有欺骗,就会搞得大家互相之间不信任。那如果双方都不愿意让步,都不愿意先履行,那就麻烦了,就视为条款约定不清,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就只能解除合同了。此种情况下呢,是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合同解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从实际履行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涉案合同签订后,谢买家、李卖家均有履行合同义务,但在2021年5月28日办理交易过户时,双方就支付首期款与过户递件手续的先后顺序存在争议,谢买家主张先递交过户材料,李卖家主张应先支付首期款,由此导致交易未能成功。从合同约定看,根据《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约定的付款方式“首期楼款(不含定金)100万元在过户当天内付清”,结合当事人共同确认未对过户当天首付款支付与向交易中心递交过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约定,可知系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谢买家、李卖家对上述条款存在不同理解。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此情形下,双方理应秉持诚信原则,协商解决上述纷争,但由于双方互不信任,导致协商未果,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且现已过合同约定的交易过户时间,谢买家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据此,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共同办理涉案房屋涂销网签手续,李卖家应将已收取的房款31万元退还给谢买家。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谢买家、李卖家双方原因所致,且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应对各自损失负责,故对谢买家、李卖家所主张的违约金本院均不予支持。同理,谢买家要求对方赔偿中介损失费据理不足,本院不予支持。